《明大誥》——朱元璋維護其威權統治的重武器
主講人 黃一平
明洪武年間,北平道御史任輝、齊肅怎么也不曾想到,兩人就參加了一次座談、一次茶敘,就座了個“朋黨亂政罪”,被凌遲處死。其所依據的,就是《明大誥》。
其實事情壞就壞在兩人共有一個小肚雞腸、睚眥必報的同事--同為北平道御史的何哲。這何哲在辦理尤榮一案時,收受了尤家現大洋七十貫、銀十兩,就將此案擱置下來,不去依法提問,被都御史詹微理抹了一頓,后又因手下的小卒子辦事拖杳,被詹微好一頓痛罵,因而懷恨在心,圖謀報復。于是與同一個衙署中的任輝、齊肅商量,邀集各道御史魏卓等十八人聚會。會中,何哲聲淚俱下,訴說自己遭詹微當眾辱罵,受氣不過,實在是羞憤難當云云。眾人只拿那好言相勸,著實撫慰一番,至于說到怎么報復那詹微,眾人便不置可否,只推說再作商量,告辭散去。
這何哲還不罷休,洪武二十年正月初四日,各官上朝畢,何哲又邀請任等十八人到他家喝茶,各官落座,何哲敬茶畢,起身說:“我這里有兩年事,也可告他詹微一告,讓他吃罪不起。這第一件事是,鄉人許昂告曹為是胡惟庸黨人,那詹微竟不曾拿曹為來與許昂對證,顯然有玩忽職守之嫌;第二件事是,鄉人徐阿真告莫糧長的不法事宜,那詹微不拿莫糧長,卻反而將徐阿真判罰去充軍。我們將這兩件事找人一并告將上去,說他收了人家銀子,諸位意下如何?”眾官聽了,也不便評說,卻不表態,又推說待各道御史都到齊了,再作商量。哼哼哈哈喝了頓月白茶,告辭而去。
正月二十七日,何哲又對御史們說:“我這里還有一事,我道里有一鄉民叫宋紹三的,把狀告到都察院,那詹微都把宋紹三關了五十日了,還不給人家辦理,我們也告他收了對方銀子。這告狀的人我都找好了,就是跟宋紹三關同一個倉的許原,那許原因欠糧被關,正需要我幫忙關說。”
事情就醞釀到此,隨即事發。《大誥》云:“如此捏詞排陷,妨賢蠹政。”
此案中還有一人,即四川道御史魏卓。這魏卓除身陷此案外,還有些其他情節,如他想提訊太倉衛指揮使孫茂,明知道孫茂系有功之臣,卻含糊其辭不將人家的履歷寫清楚,即具本報批,意圖騙得核準,陷害功臣。又如平常在衙內審案,罪囚只有一分罪,他就增作二、三分,以羅致其罪;罪囚查實一分罪,他給增為二分,文書飾潤得完整無隙,以此顯示自己才能出眾,邀功請賞,希望得到升遷。這也是是非混淆,亂法亂政。
《大誥》于是判曰:何哲、任輝、齊肅、魏卓“以上四名凌遲示眾外,同謀排陷姑客戴罪繚足在道問囚,一十四名。”
任輝、齊肅誠可謂冤哉枉也,僅參加了兩次聚會,既未表態支持,也未為何哲設一謀出一計,就落得如此慘烈的下場,且被收入《大誥》中,為后世執法所參照。可見,《大誥》乃法外施刑,且重得離譜。
“《大誥》者,太祖患民狃元習,徇私滅公,戾日滋,十八年,采集官民過犯,條為《大誥》”。朱元璋宣稱:“朕仿古為治,明禮以導民,定律以繩頑,刊著為令。行之既久,犯者猶眾,故著《大誥》以示民,使知趨吉避兇之道。”(《明史.刑法志》)朱氏說得明白,那《大明律》行之既久,犯者猶眾,似乎不夠管用,所以才又“著《大誥》以示民”。這《大誥》的體例來自《尚書.大誥》周公東征殷遺民時對臣民的訓誡,朱元璋效法周公大誥之制,用以維護皇權的至高無上,竟然按照奴隸制下“刑不可知,則威不可測”的作法,其出入人罪,寧不重乎!
考諸本文所引案例,那何哲一再挾嫌報復,就按誣告反坐,罪亦不致凌遲,何況還在再三商議過程中。而那任輝、齊肅諸公,雖參與三兩次聚會,卻并未表態贊同,頂多是個未予抵制之錯,何致凌遲坐罪。即按明律,也斷不致如此漫無章法的。正如《大誥》自序云:“棄市之尸未移,新犯大辟者即至,然則風俗未能移易,重刑云乎哉!”看看,他老朱就是要法外用刑,且是大刑侍侯。
宋太祖朱元璋雖系其母陳氏夢神授藥一丸吞而孕之,似乎天授皇權,生來就該是人君的,但在青少年時代,卻是飽受饑寒與欺凌的。元末,“朝庭暗弱,威福下移”,綱紀廢馳,官吏放縱,激化了階段矛盾,爆發了農民大起義。“劉福通奉韓山童假宋后起潁,徐壽輝僭帝號起蘄,李二、彭大、趙均用起徐,眾各數萬,并置將帥,殺吏,侵略郡縣,而方國珍已先起海上。他盜擁兵據地,寇掠甚眾。天下大亂”(《明史.太祖紀一》)
“刑亂國用重典”,這便是當時以朱元璋為首的明初統治者立法的指導思想。大明律的制定,歷時三十年,它脫胎于唐律,更有所發展,在中國立法史上,達到了又一個巔峰。然而,朱元璋還覺得不夠,又于制定大明律的同時,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間,采輯官民過犯,親自編制了四編《大誥》。“皆頒學宮以課土,里置塾師教之”,專門辦起學習班,派專家講授,“于是,天下有講讀《大誥》師生來朝者十九萬余人”,掀起了一輪聲勢浩大的普法熱潮,而且,“囚有《大誥》者,罪減等。”犯罪者只要持一卷《大誥》在手,即可罪減一等,簡直就起著護身符的作用。可見,朱元璋對自己親自制定的《大誥》,其重視程度非同一般。
朱元璋法制思想的又一個重點就是“治民先治吏”,這在《大誥》中也有突出反映。如《大誥續編》共八十七條中,就有七十條左右是懲治貪官污吏和豪強作惡的案例。如:
案例一:“所在有司濫設,無籍之徒 ,四業不務,惟交結官府,捏巧害民,指稱的當、干辦、管干名色,出入市村、虐民勢如虎狼。律有常憲,亂政者斬。所在官吏,并非吾良民者,構此為非,奸狡百端。,令吾良民受害。今敢有仍前為非者,的當人,管干人,干辦人,兼有司官吏,族誅。”此條專門針對有的官吏,在部下網羅一批社會閑雜人等“跑二派”,專干一些出入市井,為非作歹,欺壓百姓的勾當。按《大明律》濫設官吏律條,罪止杖一百徒三年。這里一概“族誅”,顯然是強調其亂政之害而加重。
案例二:“金吾后衛知事靳謙,事頗不律,數犯以為常。命斷事官稽衛卷宗,一衛卷宗十不存一。又令妻亡擊鼓以訴,覆之不實。朕親問之,謙不以卷宗奏答,卻言斷事官誹謗朝廷。試將與斷事官對問,委實謗言,于是凌遲處死。”那靳謙辦事不周,玩忽職守,丟三拉四,習以為常,派民事官稽查,果然“一衛卷宗十不存一”,該罰。不料皇帝親審御案,居然還誣陷斷事官誹謗朝廷,于是被判凌遲處死。按明律磨勘卷宗律條,各衙門文卷隱漏不報磨勘者,罪止杖八十,有所規避者從重論,然終不至凌遲。此案系朱皇帝御審,一怒為之,不料竟成范例,嗟乎。
案例三:“臨淮縣知縣張春、縣丞林淵、主薄陳日升、典吏吳學之,句捕逃軍,受要錢鈔,逼 令民人管伍頂陳保仔名,管歪兒頂王虎子名……盡行典刑。”此案為典型的受賄,應計贓科罪,《大誥》卻不問多少,一律死刑。
以上諸例或濫權,或失職,或受賄,當罰,而刑之猶重也。下一例卻是斬得莫明所以,太過出格了。
“官吏下鄉擾民,洪武十七年,福建右布陣陳泰,斬。”這官吏要高座衙署,不出衙門,不明稼耕,不察下情才好么?那陳泰成天不辭辛苦,深入基層調查研究,與農民打成一片,其實是位十分勤政的好官。那些坐于高堂之上,趾高氣揚,拍腦袋、拍胸口決策的官僚,其實才是大大地擾民。不知他朱皇帝當初哪根神經短路了。
朱元璋之打擊貪官與豪強,固然有其改善吏治,緩和階級矛盾,減輕人民負擔的作用,但從根本上看,還是著眼于維護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。朱氏曾說。“使天下一日無主,則強凌弱,眾暴寡,富者不得自安,貧者不能存矣。今朕為爾主,立法定制,使富者得以保其富,貧者得以全其生,爾等當分循守法,能守法則能保其身矣。”(《洪武實錄卷四九》)然而,迷信“御制圣書”,將《明大誥》作為維護其殘暴統治的重武器,嚴刑峻法,甚至法外施刑,真的能長久“得保其身”嗎?朱元璋無疑帶了個很壞的頭,大明王朝從一開始便陷入了鎮壓——反抗——更殘暴地鎮壓——更強烈的反抗的惡性循環中,這大概也是封建統治漸進末期的一種歷史必然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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