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頌的“罪刑法定”
主講人:黃一平
“迨十八世紀民權主義勃興,尊重個人權利,攻擊罪刑擅斷之不當,乃主張凡行為于法律無正條者,不得處罰nulla poena sine lege,法國人權宣言第八條首揭此旨,是為罪刑法定主義。”([臺]韓忠!缎谭ㄔ怼分袊ù髮W出版社2002年10月版)此論代表了中外法學界之主流觀點,似無疑義。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7月版的《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.刑事法學》以通用教材的方式肯定了此說,并進一步追溯道:
“據考證,‘法無明文不為罪,法無明文不處罰’最早以文字記載這一原則是拉丁文羅馬法。但這不意味著羅馬法就已經實行罪刑法定。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淵源,一般認為是英國1215年大憲章。17、18世紀在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,諸如洛克、貝卡利亞、費爾巴哈等的倡導之下,罪刑法定原則才得以確立。1789年的法國《人權宣言》,1791年的《法國刑法典》草案,1810年《法國刑法典》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。”
據此,當我國97年《刑法》第3條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后,學界咸以為該原則的引進,表明我國刑法注重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,對我國刑法的完善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。
筆者并不想挑戰“罪刑法定主義”泊來于西方的既定主流觀點,然而,檢索中國法制史,“罪刑法定”確又是土生土長的中國貨,且早于英國大憲章近1000年。
《晉書.刑法志》:“劉頌上疏曰:‘又律法斷罪,皆當以法律令正文,若無正文,依附名例斷之,其正文明例所不及,皆勿論。”好一個“皆勿論”!依法治罪斷獄,都應當以法律法令正文為據,即“以法律為準繩”,且強調“正文”,說得好生明白。若無正文,也須依附法律所確認的判例“斷之”,若正文、名例都沒有的,均不得以犯罪論處!歸納起來,即可表述為:法無明文規定及無法定判例可依不為罪。這不正是典型的“罪刑法定主義”嗎?還是清人沈家本參校詳細:“頌疏所言,今東西國之學說正與之同,可見此理在古人早已言之,特法家之論說無人參究,故稱述之者少耳。”
《晉書.刑法志》:“劉頌,字子雅,廣陵人,漢廣陵厲王胥之后也。世為名族。……武帝(司馬炎,筆者注)踐阼,拜尚書三公郎,典科律,申冤訟……遷議郎,守廷尉。時尚書令史扈寅非罪下獄,詔使考竟,頌執據無罪,寅遂得免,時人以頌比張釋之(漢文帝時廷尉,以執法平省著稱。)……”可見,西晉武帝時,劉頌即為中央一級司法大員,他之法律主張,在當朝分量必是很重的。惠帝時,劉頌為三公尚書,“又上書論律令事,為時論所美。”如前所引,其立論之新,論據之實,論述之詳,論理之周密,怎不為時論所美?
劉疏開宗明義即指出:“自近世以來,法漸多門,令甚不一。臣今備掌刑斷,職思其憂,謹具啟聞。”漢末大亂,魏、蜀、吳并起,干戈不息,氛霧交飛,其后晉承魏祚,三國一統,正應了《三國演義》那句卷首語:“話說天下大事,分久必合,合久必分”云云。那司馬氏掌權之后,雖傾力治亂,然朝綱廢滯,已非一日,法紀整肅,更何況朝夕之間,所以那劉尚書“備掌刑斷”之時,正是法律淆亂,令出多門,甚至有法不依,牽文就意,“至惠帝之世,政出群下,每有疑獄,各立私情,刑法不定,訟獄繁滋。”劉頌聞之睹之,所以“職思其憂”,不吐不快了。
劉頌繼續論道:“……是法多門,令不一,則吏不知所守,下不知所避。奸偽者因法之多門 ,以售其情,所欲淺深,茍斷不一,則居上者難以檢下,于是事同議異,獄犴不平,有傷于法。”法出多門,律令不一致,則官吏不知怎么辦才是盡忠職守,老百姓不知什么是不該做的。這樣,奸偽者則因法出多門,乘隙以售其私情,按他們私欲的深淺,作出不一致的裁斷,這樣下去,對法律必然有大傷害。
“然天下至大,事務眾雜,時有不得悉循文如令,故臣謂宜立格為限,使主者守文,死生以之,不敢錯思于成制之外,以差輕重,則法恒全。事無正據,名例不及,大臣論當,以釋不滯,則事無閡(閡,阻礙也)至如非常之斷,出法賞罰,若漢祖戳楚臣之私己,封越氏之無功,唯珍主專之,非奉職之臣所得擬議。然后情求傍請之跡絕,似是而非之奏塞,此蓋齊法之大準也。”當然也有非常的情況,那就專門定立賞罰的法律,如漢高祖所作的那樣,但那是皇上的專有權利,而不是奉公守法的大臣門所可以擬議置喙的。在“法恒全”,且主者“死生以之”(誓死忠于法律)的情況下,請托求情的絕跡了,似是而非的議論沒有了,這就達到了法令齊平,天下大一準的美好目的了。
值得重視的是,劉頌“罪刑法定”的思想在當時甚至不是他個人的標新立異,他代表了朝中一股相當成氣候的思潮,時尚書裴顧就上表陳曰:“先王之其所以然也,是以辯方分職,為之準局。準局既立,各掌其務,刑賞相稱,輕重無二,故下聽有常,群吏安業也。……”汝南王亮也大力支持劉頌的觀點:“夫禮以訓世,而法以整俗,理化之本,事實由之。若斷不斷,常輕重隨意,則王憲不一,人無所錯矣。故觀人設教,在上之舉;守文直法,臣吏之節也。……今法素定,而法為議,則有所開長,以為宜如頌所啟,為永久之制。”
惠帝于是詔下其事,門下屬三公曰:“昔先王議事以制,自中古以來,執法斷事,既以立法,誠不宜復求法外小善也。若常以善奪法,則人逐善而不忌法,其害甚于無法也。案啟事,欲令法令斷一,事無二門,郎令吏以下,應復出法駁案,隨事以聞也。”
如果這樣下來,則中國封建法制,也美侖美煥,幾臻于近、現代法制之文明、民主、保障人權之境界了。但那是不可能的,封建立法權就是皇家的一己之私,連劉頌都十分明白,因此封建法律的本質就在于扼殺人權,維護皇權,從這個意義上講,劉頌時曇花一現的“罪刑法定”其本質與現代法制的“罪刑法定主義”,乃是大相徑庭的,這也正是筆者不敢挑戰該原則西來的主流觀點的主要原因。
“及于江左,元帝為丞相時,朝廷草創,議斷不循法律,人立異議,高下無狀。”(《晉書.刑法志》)嗚呼,劉頌苦心孤諸,也僅行得20余年,封建皇權之下,所謂“罪刑法定”也注定是短命的,難怪“故稱述之者少耳。”然而,在漫漫長夜的封建法制文化中,劉頌的思想,畢竟是非常少見的亮點之一,彈起過一星火花,猶其如此,更值得珍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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